竹新社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经4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 发改委、商务部可对可能影响国安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不配合审查,或不遵守审查决定的,没收所得,可以禁止其在1–3年的期限内对外投资;已经投资的,可以责令限期处分资产。 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没收所得。 未履行或者以虚假隐瞒方式申请核准备案的,没收所得,并处投资额1–5‰罚款。 以贿赂欺骗方式取得核准备案的,没收所得,并处5–10‰罚款。 拒不改正的,再处投资额5–10‰罚款。 在境外金融市场的投资适用本…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自9月15日起施行,对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禁止境外机构在境内提供出入境中介服务。
对准备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地区者,边检可劝阻其前往。
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境外违法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可以不准出境6个月~3年。
不准出境的决定,若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刑事案件侦查等情形的,可以不告知当事人。
为他人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出具虚假邀请函等材料的,个人罚款5000~1万元,单位罚款1~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个人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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