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新社
《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中境内占比超过50%、或高管多为中国公民或居民或业务主要在境内,即认定为是境内企业境外上市。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剥离境内企业业务、资产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或避免境外发行上市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证监会)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配套指引公布定稿,自3月31日起实施。
相比征求意见稿,将禁止上市的情形中“董监高三年内受严重行政处罚或现正被立案侦查调查”改为“企业涉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正被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将“股权主要资产或核心技术有重大权属纠纷”改为“控股者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办法实施后,已在境外间接上市的企业、已在境外完成审批并在9月底前完成发行上市的企业都视为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涉及再融资等事项时再备案。其他企业应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此外,2月1日起公示征求意见的主板“注册制”制度规则也于2月17日公布定稿,即日施行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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